概括性笔记:《不服从》

既然写了就放上来

服从

学会服从

教育使人变质(dénature)。我们在自然上属于人类,但人性只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即家庭、学校等场所的“教育”。通过教育,我们成为能够思考的个体。人类是政治的产物,政治即知晓如何共同生活。其间,学会服从,就是克制面对他人时的欲望。 自然状态是人类共同生活但没有共同法则的状态,只遵守丛林法则,暴力与不正义占据优势。在其中,自由是缺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异化和不幸中。共同法则将人类区分成“野蛮人”与“文明人”。 康德认为,人自然而然表现出“对自由的迷恋”,即顺应自身冲动和动物性的趋势。但是,动物不是自由的,因为动物无从选择。人类可以不受本能支配,因而是自由的,因而需要接受教育,将动物性转变为人性。而成功的教育是能发展一切在人身上的“自然禀赋”(包括使用技术、在社会中生活、道德禀赋等)的教育。教育的终点是所有人都真正自由:从政治上人人处于共和之中,从道德上人人全然理性,除了道德准则外其余概不遵守。教育在此遇到困难:孩子经过训练应当学会利用他们的自由,但学习必然带来约束。在教育中,需要学会达到自由。 不存在无关自由的准则:不自由的人不需要准则;不存在无关准则的自由:人类的自由都是在服从准则中获得。

服从与支配

什么是自由?即使拥有至高权力、得到一切、奴役所有人的暴君,也不是自由的:他顺从于自己无常的任性,成为自己的欲望与冲动的奴隶。如果说获得自由是指能做一切想做的,那么,有权力就有支配:当一个人的“我想要”与服从命令的人的意志相左,那么强加在后者身上的权威就会否定后者的自由,而一切禁令都是在否定“我”的自由。于是,出现一种对自由的消极定义:共同自由就是没有做那些由于他人的自由而不能做的事情的权利。 斯宾诺莎认为自由只存在理性的人身上。被自己的快乐俘虏、不做对自己有益的事情的人是最糟糕的奴隶;服从他人的意志、受支配而行动的人是较不自由的。服从也分为臣服和奴役。如果行动目的对行动者本身没有益处,而对指挥者有益,那就是奴役;如果命令维护的是普遍利益,那就是臣服,人们应该被称为“公民”。在臣服关系中,人们自愿地服从,那么某人支配其他人的权威来自哪里? 卢梭认为,只有约定能够成为一切合法权威的来源。首先,得有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来决定多数表决的规则,给予多数人代表意见相左的少数人的权力。卢梭认为能在建立秩序的同时保持自由的约定是:将每个人置于公意的指导下。每个人作为公民参与制定法律;作为臣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公意,服从自身的意志。卢梭给出另一种对自由的消极定义:自由,比起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更强调不屈从他人的意志。所以在以上契约下,人是自由的。“我不服从任何人”不与服从上级、长官相悖,因为我们服从的是法律授予的权威,也就是服从于全体授予的权威。

随波逐流者

随波逐流(conformisme)关乎思考和生活方式。随波逐流者通常在所处环境中规范行为和想法,遵照所属社群的准则和价值观。但事实上,随波逐流者并不是全身心地遵循其服从的规则,而是害怕他人评价,因此放弃反思。我们极力避免以上程度的随波逐流,但我们无法不考虑所属社会对我们的要求,甚至我们尊重风俗习惯却不考虑其法理依据。“害怕成为巴汝奇之羊,又害怕不在羊群之中,我们就这样陷入两难境地。”那么,我们只能在愚蠢地服从和反抗间所选择吗? 苏格拉底认为,环境不能决定行为,行为只被理性支配。所以,不能因为雅典人对他判决不公,他就有权利不服从城邦的法律。梅洛庞蒂认为,苏格拉底的服从不是纯粹的遵守,而是以反抗方式进行的服从,由此带来了扰乱,呈现出比亚里士多德(他遭受诉讼后逃离雅典)更强大的颠覆性。蒙田认为公共社会与思想无关,哲学家的自由体现在内心思想,但表面上要遵守规则。但是,公共与私人的分离在十六世纪才完成,苏格拉底的态度仍然是认为自己作为哲学家的角色是政治性的。 到十七世纪,笛卡尔怀疑一切。他在摧毁自身认知后构建临时规则,第一条就是遵守法律、习俗、宗教,追随周围中最明智的人的方案。他区分人明智与否的标准是行动,而非思想。他随波逐流,但这是他选择的结果,而不是遵守形式主义。以这种态度,人们在行为上服从社会准则,但在理性上保持警惕。 我们一定要追随哲学家的思想吗?我们为什么相信人人能够思想独立,能够借由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观点做出判断?这要从民主——或者说平等思想中寻求答案。 托克维尔认为,由于民主以及条件均等,美国人很好地遵循了笛卡尔的规则:全部只服从自己的判断,不承认任何他人的智力权威。他提出“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e),指一种审慎而平和的状态,每个人从他的同类中独立出来,并与家庭朋友产生距离。个人主义解开了传统的人与人间的依赖关系,是民主的,但不断将人引向自己,使人孤独。 但是,如果我们脱离“大社会”,那么原先将人分离出来的平等会使他孤立,使他无法反抗“大社会”。“大社会”用各种报刊媒体代替我们思考,向我们灌输思想。此刻,没有人能将智力权威强加于他人,但整个社会能够将巨大思想压力施加于个人。人们重复这些观点,使其变为自身所有。我们没有时间去求证一切观点,所以我们接受获得大多数人认可的意见。我们虽然生活在一个民主的、允许思想独立的时代,但思想自由也被削减。

盲目服从

实验与历史告诉我们,反抗恶令是艰难的,人们倾向受环境压力而随波逐流,造成平庸之恶。服从产生与对权威的顺从(soumission),但某种程度上,是服从“造就”了权威。在盲目(aveugle)服从的状态下,执行者只需要行动,不需要思考也不需要议论。事实上,当议论开始,权威就陷入质疑——如果头领需要靠辩解去说服自己的附庸,那他就不是真正的权威者了。在盲目服从的状态下,服从者处于代理状态(état agentique),把责任推给别人,压抑自己的情感和内心意识。

不服从

违法

法律的作用是规范某些行为或现象。乔治·康吉莱姆认为,正常不是静止的概念,而是动态的、论战的概念。因此,正常化或者规范化,意味着将要求强加给个体。事实上,任何对规范的违法都会引起斗争,但违反法律的特点是带有强制性:要么服从,要么受到惩罚。 禁止会让人产生违犯的欲望。(在一个偷窃之城,偷窃就丧失了意义。)一个违法的人,被放逐的人,可能获得一种自由(《红字》)。柏格森认为,我们服从法律,是因为我们从童年时就养成了听从父母和师长的习惯,而他们的权威本质上来自社会赋予他们的位置。在弗洛伊德看来,当人们意识到法律由人制定,可能基于人类的不完善之处,那么就不再视其为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人们意识到法律是为所有人的利益而制定,于是不再信奉为支配他人而制定的法律。服从法律不是纯粹的臣服,不服从也不是渎圣。 在经济与资本全球化时代,市场法则似乎支配一切,也支配着政治与法律执行。比如,当权者放任未获许可的移民劳工在工地,另一些移民却被驱逐出境;劳动监察缺少,只有少数违法劳动法的行为会受到惩罚。我们应该防范“市场”带给民主的危害。

懈怠

我们懒得做一切事情,除非是正在爱、正在饮酒,还有正在懒惰的时候。 ——莱辛,《懒惰》

选择懒惰不同于天性与性格上的懒惰,选择懒惰意味着决定不服从社会和道德的命令,这种命令要求人们付出劳动挣取粮食。选择懒惰是非暴力地停止服从。 梭罗反对工业劳动与生产本位主义,倡导“简单生活”。生产本位主义的一个例子是,人们花上一天在树林散步被认为是懒惰,在树林伐木被认为是工作,难道人们对树林的兴趣只在于砍伐它们吗? 懒惰招人讨厌,因为我们适应了必须工作的观念。1840s的革命者鼓吹提倡劳动权,将每个工作日劳动12h视为进步,劳动者还包括儿童。而拉法格(他是马克思的女婿)提出质疑:劳动权是一种贫困权。工人劳动得越多,报酬就越少,就必须进行更多劳动。在“通过劳动积累财富”的价值观下,大多数人被抛弃或被限制了消费,最终结果是大多数人的贫困。 劳动带来身体损害、身体疲乏,其中还交织着过量劳动、工作的痛苦、管理方法带来的压力。这些管理方法旨在加强能力,却不考虑个人。“管理”(ménagement)追溯到词源,是马术中“控制马匹缰绳的艺术”,是一种不人道的艺术。 懒惰似乎是一种高度扰乱社会的因素。不再工作是一种极端而非暴力的表达反对的方式,是种让人降低戒备的消极抵抗。拉法格认为解决方法是减少劳动,他认为“懒惰权”比“人权”还要高贵得多,要求无产阶级每天只工作三小时而在其余时间尽情娱乐或者闲荡。机器应当给人带来自由——消费的、享乐的自由。拉法格提到,古希腊哲学家厌恶劳动,认为劳动与自由人不相称,但是是奴隶们的劳动构成了哲学家享乐的基础——这样看来,报酬劳动就是现代奴隶制。汉娜·阿伦特认为,我们生产本位的社会最终指向消费社会,人的生活就是为了消费而生产、为了生产而消费,但这背后蕴含许多剥削与苦难。对劳动的各种确切形式的拒绝,最终不会带来混乱,更可能构建一种关乎于人的秩序:一种闲暇生活的、并非只有消费活动的、不可以简单归为职业生活的社会生活秩序。

造反

造反指大规模的暴动或者起义。造反是反抗(rébellion)的近义词,从词源学上,后者指拿起武器的人,也是参加与有权者的战争的人。我们可以看到,许多起义是为正义、自由、尊严而战的斗争,是正义的。接下来我们从根本上为造反正名。 阿尔贝·加缪谈及反抗者,说他们是在反抗一种命令,这种命令压制的是当人们被压迫至超过其自身所能接受程度时反抗的权利。所以,是压迫赋予了抵抗(résistance)正当性。缺乏力量的不服从无法阻止当权者将违反法律的个体定罪。在拒绝接受共同法律、对政治权威提出挑战的时候,反抗者实际上也通过给社会带来混乱的方式威胁了社会凝聚力。对于当权者来说,镇压不服从是必要的,这不是压迫。 那么什么是压迫?压迫与主观判断相关。一部分人无法忍受而选择反抗,一部分人默默忍受。人们因当权者的力量而忍受压迫,但其实,只要所有人同时不服从,压迫就会消失。拉波埃蒂指出,暴君是无需斗争的,只要这个国家不再支持他的奴役,他将自行崩塌——不是剥夺他的东西,而是不给他东西。米拉波曾说,“不要激怒生产一切的人民,他们一成不变却因此具有巨大能量”。但当人民缺少一致的觉悟,反抗者就只能积极抗争。 反抗在蔓延所有人之前总是发端个人,那么什么时候个人的反抗是正当的?当一个人将实现自身利益看作追求普遍意义上的公正时,他是极端和不理性的。能够掌握起义权利的是人民,而不是某个个体。但是,个体遭受不公引起全体人民的愤怒是有可能的——这是“义愤”,是一种不公之感,是利他主义的愤怒。梅洛庞蒂认为,义愤是理性的辅助,为了使人民思考什么是愤怒、什么引起了愤怒,也为了给予其力量消灭敌人。 反抗压迫,无论是消极地还是积极地,依据的都是一七八九年《人权宣言》中“自然而不可动摇的”权利的一种——反抗压迫的权利。这并非造反的权利,但当权力走向专制和不公、人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时,造反是最后的手段。加缪认为,让反抗得以成为正义的,是人在反抗时由于想到他人而超越了自己。由此看来,人的团结是天生的(形而上)的。“我反抗,故我们存在。”

无政府主义者

从词源学分析,无政府主义(anarchie)指的是缺乏控制、缺乏原则。他们拒绝服从一切。“每一个权威,无论起源如何,都是通过微小的剥削而彰显自己,并最终走向异化。”阿尔芒·加蒂强调,“无政府主义者感兴趣的不是权力,而是拥有觉悟”。无政府主义者叛乱不是想要建立更好的制度,而是想要超越一切制度。他们首先是为自己造反,是利己主义的。 麦克斯·施蒂纳认为,卢梭之后的政治自由被定义为不服从于任何人而只服从于法律,但权威仍然存在——国家非人格化的绝对权威,一种人造的、一样能带来奴役的实体。同时期,托克维尔(非无政府主义者、自由主义思想家)指出,政治自由只在选举时发挥作用,公民于某个时刻摆脱从属地位并指认主人,随后又重新回到这个体系,压迫仍然存在。 自由主义者要求削弱国家以让个人自行组织,而无政府主义者希望国家权力被消除,并破除对民主和普选的幻想。社会主义者和无政府主义者认为,制造平等自由幻象的国家,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统治阶层对付普罗大众的工具,为剥削提供便利。 无政府主义内部派别众多,也有诸多想象,譬如蒲鲁东设想的自主管理的联邦形式、巴枯宁设想的不存在共同法律的自由联合(但他仍承认内在法律的必要性,并且也并非要摒弃一切权威,因为劳动分工和能力交换是必要的)。 无政府会造成混乱吗?以下摘录本章最后一段:

这正是乌托邦的本质:不受困于无法实现或无法达到的处境,进而去探索一切可能的本质。 无政府主义思想让它的信徒付出了代价。政府和法律带来安全了吗?蒲鲁东的回答是:“政府在思想观念中,一直以来都以正义的天然执行者自居,是弱者的保护者,是和平的守护人”,进而演变为一种“信赖,以及公民不容辩驳的、内在的追求”。因此,当政府不再保护最弱小者而是围捕他们的时候,当政府让不公不义遍地开花的时候,当政府带来混乱与麻烦的时候,无政府主义的思想就要引导人们挣脱政府的枷锁。不妨想想赛甘先生的幸福山羊:它们逃离安全的羊圈与主人无微不至的照料,去往后山悠闲地吃草。谁说狼就一定会吃掉它们?正是对狼的恐惧,造成了自身自由的妥协。

公民不服从

民主将是一种被统治者对抗滥用权力的永无止境的努力。——阿兰,《论权力》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公民不服从定义为“非暴力反抗”,“一种公开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对抗法律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发生一种改变”。因此,不服从总是平和地发生,发端于少数人,进而试图蔓延至所有人。 一八四九年,梭罗首次提出公民不服从的概念。他认为,公民不服从的行为只取决于个人良心,首要目的在于保护个人道德的完整性。他认为面对不正义的法律,试图修正是徒劳的,也不是一个人的义务,一个人要做的是立即违抗。但是,汉娜·阿伦特认为,这种道德态度是非政治的,不能震慑世界上的恶,只能属于“良心拒绝”。仅仅出于道德理由的不服从是主观的,建立在一个自身预设观点之上,这一观点未经辩论,且已经预先认为自身比反对意见更占优势。梭罗认为这已经足够,但阿伦特认为它不具有众多公民参与的集体行动的那种正当性——是他们的共识给予他们的观点价值。 公民不服从不是起义暴动:它要求改变具体法律,而不是彻底颠覆所有法律的合法性。公民不服从是违法的,且会受到惩罚,那么它的合法性来自于哪? 公民不服从只有在民主当中才有意义。在专制或者威权中,当人们不愿意服从时,只能通过暴力抵抗。民主是一种近乎正义(presque juste)的体制,但不是完全正义。罗尔斯认为,当一个社会的基础结构由现状判断足够正义,那么即便一部分法律是不正义的(但并不超过限度),公民也有义务服从那些法律。在此限制下,公民不服从促使体制变得更加正义,从而减少了抗议,使其更加稳定。不正义过度与否是主观的,但罗尔斯认为,当权力的滥用已经明目张胆或当公民之间写作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权利平等的原则被公然违反的时候,公民不服从就被赋予了合法性。他还补充了两个条件:当合法手段用尽但没有起效时;必须在合法范围内不服从法律。对于这种矛盾,梭罗采取与国家分道扬镳的方式,而埃蒂安·巴利巴尔认为公民不服从是建构公民身份的方式:为实现一种遵循更正义的制度的共同生活,进行“基本违抗”。因此,存在一种高级权利,在“实在法”(loi positive)范畴内赋予公民不服从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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